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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非法经营香烟案件 浅谈加强微信营销监管的对策

时间:2016-04-29 来源:电子烟评测 点击:

       近年来,随着移动时代的到来,人们已经不单单局限于网络购物了,以微博、微信营销等形式出现的“微商”受到人们的青睐,微信营销以其传播方式虚拟化、营销方式隐蔽化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消费安全隐患,笔者以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查处的全市第一起利用网络非法销售香烟案件为例,对基层如何加强微信营销监管进行分析。

        2016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根据线索开展突击检查,对辖区杨某无照出售香烟行为进行查处。无业人员杨某,经朋友介绍于2015 年9月从某网站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订购了两箱(每箱50条,共计100 条)“鸭绿江”牌香烟,货到后,杨某通过微信对“鸭绿江”牌香烟进行宣传并销售,销售价为每条115元,除自己留下的10条外,其余90条全部卖出,销售货款共计10350元,获利1350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杨某无证经营烟草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4425元。

        案件办理中的难点中,首先是调查难,其次是取证难,而且追责难,微信营销具有跨区域营销的特点,如果一方删除,很难再追回。而且,通过微信发布广告跨区域大,不适用于工商部门现有属地管辖模式,难以做到真正的“追根溯源”。

加强微信营销监管的对策有以下几点:

        1.完善相关制度。《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基于此,微信营销行为应纳入此条规定,在微信平台上,要求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经营者明示其经营性质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工商部门依法调查情况。另外,工商部门应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明确界定微信个人行为及微信营销行为,确定相应的罚则,便于日后监管与消费者维权。

        2.提高监管技能。目前,许多基层执法干部虽然具有相对丰富的传统执法经验,但对于新兴起的微信营销执法来说,还是缺乏专业技术及经验的。所以,基层应该加强对执法干部的培训,尤其是微信营销电子取证、信息甄别等技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成立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筛选和监测,加强对微信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常竞争等行为的监管。

        3.加强沟通合作。工商部门应该加强与微信平台间的沟通与合作。2015年,微信运营商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规范》等协议,开展了“雷霆行动”整治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营销行为,有效打击了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权商品的行为。通过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对微信营销监管的新模式,如可以获得微信营销经营者的信息、联系方式,并查询相关销售情况,便于执法办案。另外,情况允许下,可以研究实现微信营销相关数据与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严厉打击微信营销存在的违法行为。

        4.建立执法联动。一是形成外部联动。由于工商职能的局限性,在工作中应加强与公安部门、通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遇涉案影响及危害较大的情况,及时移转给公安部门。二是形成内部联动。由于属地监管的局限性,工商部门间应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体系,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消除跨区域执法壁垒,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5.开展消费教育。在加强微信营销监管的同时,加大消费教育开展力度,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运用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载体发布消费预警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知假购假”行为,提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时,谨慎选择经营者,并注意留存电子证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社会化监督中去,与工商部门一起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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