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出手香烟,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是在同一个地方已经有人申领了,那么你就没办法申请了。这时候很多人想问如果有人想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下转让是合法的吗?下面本站小编带你看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转让吗,不能。
我们根据案例来分析一下吧。
卷烟零售户王某在某小区租赁一门市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近半年,经营状况一直不好,遂将其经营门市连同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转让给李某使用。
看起来好像可以吧吧,还是这个地方,还是这个小卖部,只是所有人换了。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客户销售卷烟的唯一合法证明,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大的伤害,处理方法大概就是烟草专卖局收回许可证,取消其经营卷烟的资格。
这些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重新申领。
1: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按照核准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是持证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出于持证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发生改变,则说明持证人违反了按址经营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应当适用重新申领处理方式。
2: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如果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发生了变化,即属于非法转让情形,受让方必须以自己名义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下这些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变更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持证主体依然是该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对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可适用变更处理方式。比如,原A市晨瑄经贸有限公司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依法将其企业名称变为A市涵晨经贸有限公司,此时即可申请为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变更处理。
2:个体工商户字号发生变化
通常来说,在被许可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该许可的核发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本人,字号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发生改变。比如,李某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5年5月18日,其字号由“天宁便利店”更改为“天顺便利店”。这种情况即属于字号发生了变化,应当适用变更处理的方式。
3: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
在被许可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并非核发给法定代表人。只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仍然存续,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并未对行政许可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可适用变更处理方式。
4:经营者姓名发生变化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在行政许可存续期间,被许可人的姓名发生了变化,但被许可的经营主体未被改变,其持有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即可申请对“负责人(经营者)姓名”栏进行变更登记。
5: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无论其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适用变更处理。实践中,由于城市规划变动的原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后,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因城市规划调整,C县县城的原“政府路”更改为“人民路”。这种情况下,原政府路上核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应当适用变更处理的方式。
6: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该条明确规定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换言之,如果因为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变更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变更处理时,还应当考虑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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