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一直是国家重要的税种之一,所有交易的商品都需缴纳消费税,即使是卷烟这种国家专卖的特殊商品也不例外。2009年5月1日,卷烟批发消费税新规出台,对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加征一道从价税。但对于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是否应该扣除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以及具体的税率标准问题,不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还是容易犯迷糊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09年出台的新规内容:
首先界定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对象和范围,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都应按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的标准缴纳消费税。但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的情况除外。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香烟,均在卷烟批发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内。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卷烟和其他商品时,应将卷烟销售额独立核算,以免其他商品也被一并征收消费税。同时批发销售环节中的卷烟,其消费税不得扣除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份额。卷烟批发单位或个人应自觉前往批发企业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则由总机构代为申报纳税。
推荐访问: